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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壳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14种情况之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2日|分类:公司法 |963人看过

很多投资人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认缴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且公司系独立的法人,公司的债务与股东没有任何关系,当然这种观点在公司依法经营,依法办理清算手续,一人公司能够证明不存在与投资人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下,没有问题。今天为您概括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各种情形:


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公司法》第20条:

?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 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 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 “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 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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