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反诉应当用裁定形式驳回,不能仅仅在“本院认为”部分驳回。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辽阳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135号
最高院认为:
一审法院对亚龙公司的反诉未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仅在一审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中对亚龙公司的反诉予以驳回,没有以裁定形式作出处理,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实务要点:反诉应当用裁定形式驳回,不能仅仅在“本院认为”部分驳回。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辽阳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135号
最高院认为:
一审法院对亚龙公司的反诉未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仅在一审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中对亚龙公司的反诉予以驳回,没有以裁定形式作出处理,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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