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实为抵押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足的能够推翻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以及履行的证据。
——内蒙古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云芸与周云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民申字第1398号;审判人员:张华、丁俊峰、杨心忠;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认为,2010年1月15日,周云芸与紫辰房地产公司签订了15份房屋《内部认购协议》。周云芸依约于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向紫辰房地产公司支付了15套房屋的全部价款共计5021100元,紫辰房地产公司针对每套房屋的价款分别出具了15张收据。本案中15份《内部认购协议》均是周云芸、紫辰房地产公司签订,盖有紫辰房地产公司公章,且交款收据上也盖有紫辰房地产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及紫辰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马某某签宇,邬某仅是在交款收据上“收款人”一栏签有其名字。紫辰房地产公司声称与周云芸签订的15份《内部认购协议》实为个人邬某与周云芸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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