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1年,A先生以42万元的价格向Z先生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拆迁房,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A先生向Z先生支付了购房款35万元,Z先生也将该房屋交给A先生居住。双方约定待房屋过户时支付购房款尾款7万元。涉案房屋于2017年10月办理房产证,房屋过户条件已经完全具备。此时,Z先生却提出,要求A先生加价补偿损失才同意过户。双方多次协商未果,A先生将Z先生诉至太仓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违约金及中介费。房屋已经住了6年,为什么又要加价?经了解,A先生称因为是拆迁房,收房后要近五年的时间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然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42万元的价格过户,过户之日一次性付清购房尾款7万元。Z先生称签约前给予了A先生很多让步,现在房价大幅上涨,要求A先生就未支付的购房尾款7万元增值部分进行补偿,所以提出加价要求。协商中,A先生曾同意加价23000元,但Z先生不同意,于是A先生聘请律师提起诉讼。法官在审查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后发现:合同中明确约定购房款金额为42万元,购房尾款7万元于产证下来过户之日一次性付给Z先生,并约定双方必须按照该协议所议定的价格过户,违约方承担中介费7000元。法官并向涉案房屋的两家中介进行了解,两家中介均表示房产证下来后,Z先生明确提出要求加价,否则不同意过户。Z先生也自认其提出加价,但认为仅仅是协商意愿表达,并不存在违约情形。法官将证据审查后的风险告知了Z先生,Z先生主动提出要求法官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Z先生同意协助A先生将涉案房屋过户,并赔偿A先生的律师费等损失。
法律分析:房屋买卖事关重大,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应该谨慎签约,对于双方关切的重要事项,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避免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合同一旦签订,除非双方达成一致进行变更、终止或其他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双方均应当依约诚信履行,否则会被认定为违约情形如案例中不但无法实现自己的加价诉求,还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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