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仅凭借夫妻一方出具债权凭证上载明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否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日前通过专业的裁判文书检索软件查询发现债权人仅凭借夫妻一方出具债权凭证上载明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屡见不鲜,但是这样的评判标准未免无法说服民众,其理由如下:
⑴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的配偶一方基于某些原因,在举债时往往将在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约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⑵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的配偶一方在举债时本是考虑为了家庭生活举债,但是举债后因为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或变化改变了债务的性质而债务人的配偶并不知情;
综上,认为,人民法院仅因债权人持有的夫妻一方出具债权凭证上载明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就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做法是草率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责令债权人进一步举债证明所借债务实际用于用于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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