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与杨先生均系再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房产一套,李女士再婚前生育有两名子女,再婚时均已成年。杨先生再婚前与前妻生育子女四人,再婚时也均已成年。
现杨先生年事已高,李女士想咨询一下,在杨先生百年之后,上述房屋如何继承?其本人可以继承的份额是多少?自己的子女能否与其一起继承杨先生的遗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上述房屋系李女士与杨先生再婚后购买,该房屋属于李女士与杨先生的共同财产。
如果杨先生在生前未立遗嘱,在其百年之后,房屋的二分之一属于杨先生的遗产,李女士及杨先生的四个子女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上述五个人可以平均分割杨先生的上述遗产,即每个人继承的份额为杨先生遗产的五分之一。
根据我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条件是他们之间应形成扶养关系,只有在继子女受到继父母的抚养或扶助,经法律确认其形成了扶养关系时,继子女才享有继承权。
本案中李女士的子女在李女士与杨先生再婚时,其子女均已成年,没有与杨先生之间形成扶养关系或者具有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故李女士的两个子女不享有继承杨先生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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