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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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置不动产,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裁判思路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501人看过

裁判思路

1.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1)《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的是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情况,如果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首付,则不属于该条规定的情形。

(2)我国施行不动产登记制,如果不动产所有权证登记所有人为夫妻双方,那么则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

(3)离婚时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可以按照如下方式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房屋本金和已还贷款利息的比例,乘以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含婚后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实际购房款(房屋购买价+离婚时已还全部利息)某离婚时房屋市场价。

(4)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实际分割时考虑到需要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不能完全对半进行分割。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离婚分割房产时,首先应看房产登记信息,原则上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如果房产登记为夫妻共同所有,那么则排除对《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的适用。

(2)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的条件有以下四点,应同时具备:①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②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③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④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

(3)《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并非“必须”,实践中法官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判决,譬如支付首付款一方有多套房产,但另一方没有住房等,则可考虑将该不动产判给另一方。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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