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医院协助怀孕的女方终止妊娠,女方和医院均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李健诉启东市陈黄秀珍医院及第三人王海霞生育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夫妻双方都享有生育权,如果对生育权的行使形成冲突,应遵循夫妻生育权协商行使的原则,但更要从不同主体利益的重要性方面去判断何种自由更值得尊重和保护。夫妻双方为生育权发生冲突协商不一致时,应优先尊重女方意愿,女方单方同意进行流产行为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害,医院的医疗行为也不构成侵权。
案号:(2006)启民一初字第055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2辑(总第68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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