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怀孕后私自堕胎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刘辉诉文静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男性的生育权作为其他民事权利,需要妻子自怀孕起到胎儿出生这一段时间内的自觉自愿配合才能完全实现,但女方是否愿意继续孕育胎儿涉及女方的人身自由权和健康权,属公民基本权利。当其他民事权利和基本民事权利相冲突时,应当根据法益均衡、法益价值的原则,倾向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妻子怀孕后私自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9月7日第7版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妻子怀孕后私自堕胎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刘辉诉文静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男性的生育权作为其他民事权利,需要妻子自怀孕起到胎儿出生这一段时间内的自觉自愿配合才能完全实现,但女方是否愿意继续孕育胎儿涉及女方的人身自由权和健康权,属公民基本权利。当其他民事权利和基本民事权利相冲突时,应当根据法益均衡、法益价值的原则,倾向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妻子怀孕后私自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9月7日第7版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