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合同约定的其他文件
如《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2016示范文本)》第九条约定,出卖人交付房屋,除应当取得规划核验验收合格文件、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房屋面积实测报告外,还应当提供《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如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以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满足其承诺的基础设施设备、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条件等。
如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将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并且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因开发商原因逾期交付的,买受人有权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如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也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在实践中,买卖双方应严格把握交房条件,恰当履行交房/收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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