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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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不以产权登记为生效条件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3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491人看过

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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