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在庭审中,能够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的信息一致,当庭通过被申请人手机微信提取申请人昵称的详细资料及电话号码并点击该号码,拨打后为申请人的手机号码的,可以确认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微信号的真实身份即为申请人。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反证的情况下,申请人认为微信号系伪造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号:(2016)鲁17民特6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07.19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3月30日|分类:电信通讯 |495人看过
案例要旨:在庭审中,能够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的信息一致,当庭通过被申请人手机微信提取申请人昵称的详细资料及电话号码并点击该号码,拨打后为申请人的手机号码的,可以确认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微信号的真实身份即为申请人。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反证的情况下,申请人认为微信号系伪造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号:(2016)鲁17民特6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07.19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