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私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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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域管辖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8日|分类:法律顾问 |405人看过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6条)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①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不到1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8条)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①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12条)


2、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被注销户籍的


3、原、被告双方所在地法院都能管辖:


(1)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9条)


(2)夫妻一方(即被告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即原告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12条)


(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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