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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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纠纷裁判观点汇总之八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450人看过

8、违法建筑建造人或管理人提起侵害违法建筑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对不能补正为合法建筑的财产利益,则不应支持。


违法建筑建造人或管理人提起侵害违法建筑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是,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违法建筑建造人不能补正为合法建筑的,对其请求保护违法建筑的财产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这里的前提是物权,如果违法建筑不能取得所有权,则显然不能适用本条。因此,如果当事人以侵害不动产所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则当事人基于无权源而不能成为适格当事人,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如果受理,则应该裁定驳回起诉。


要点索引:见仲伟珩:《从违法建筑的法律定位分析违法建筑纠纷的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2集(总第42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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