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句:
本商场有活动最终解释权!
商场“最终解释权”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王某诉某商场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商场的“最终解释权”并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它不受法律保护。从合同解释理论上看,对合同的理解不等于对合同的解释,更不等于对合同享有解释权。从我国合同法规定上看,“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认定商场“最终解释权”条款为无效条款,是因为它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争议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合同的条款,只有司法部门依法享有解释的权利,其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而当事人只能对合同作出自己的单方理解,其“解释”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201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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