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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八

作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87次举报

案例8

经营者只有在对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具有故意及重大过失时,

消费者才能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惩罚性赔偿金

案情:

2016年8月23日,刘洋在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称苏宁易购公司)购买了25盒沃格尔咖啡生活系列浆果麦片,单价49元,合计1225元,优惠5元,实际支付价为1220元。该麦片外包装标的配料中写明含有亚麻籽,进口商为南京纽昇贸易有限公司,供货商为南京鑫柴渔贸易有限公司。由于亚麻籽不属于可以添加到普通食品中的中药材,刘洋遂以涉案麦片添加亚麻籽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上述规定,系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起诉要求苏宁易购公司退货退款并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经营者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为两个,一是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是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苏宁易购公司作为经营者依法查验了涉案麦片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货物报送单、供货商南京鑫柴渔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批文件及资质材料,已经履行了经营者法定的审核义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进出口食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在浦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为监督管理的有权机关对涉案进口麦片已经作出“检验合格准予进口”的行政许可情况下,苏宁易购公司基于对行政机关的检验检疫证明的信赖,购买并销售涉案进口麦片,不能认定苏宁易购公司主观上具有“明知”的主观过错,不应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故判决苏宁易购公司返还刘洋货款1220元,刘洋同时退还25盒沃格尔咖啡生活系列浆果麦片给苏宁易购公司,同时驳回了刘洋主张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点评: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据此,食品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要件为:1.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2.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经营者“明知”的主观状况不能过于简单泛化,应限定为“故意”和“重大过失”。对于进口食品而言,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已经对进口食品作出“检验合格准予进口”的行政许可情况下,该行政行为对食品经营者具有信赖利益。本案中,涉案食品虽然添加了不能加入到普通食品中的中药材,但食品经营者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关查验义务以及与其经营范围、经营能力相适应的必要审查义务,不能认定食品经营者构成明知,而判定其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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