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股东实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前公司就已进入破产程序的,股东应向公司补缴出资,该出资只能用于向所有债权人公平清偿——深圳市佩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南湖支行、华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2期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股东实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前公司就已进入破产程序的,股东应向公司补缴出资,该出资只能用于向所有债权人公平清偿——深圳市佩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南湖支行、华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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