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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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民二庭关于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之关于共同受托的认定标准及责任承担问题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639人看过

关于共同受托的认定标准及责任承担问题

委托人将委托事务交给数个受托人的情形并不鲜见,审判实践中发现,一些案件处理中对存在数个受托人的情形,一概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九条判决连带责任。讨论认为,数个受托人是构成共同受托人关系,还是分别受托处理不同工作事项,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依据以下原则来认定是否属于共同受托并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1、合同的约定和实际履行中各受托人的分工与权限情况是认定共同受托的主要依据。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共同受托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同一委托事务,即委托合同对于各受托人对委托事务的范围和处理权限未作划分,各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均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数个受托人虽然同时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各自受托事项并不相同,并且实际履行也是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各自独立处理委托事务,此种情形不构成共同委托。

2、共同受托成立与否是确定共同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要依据。鉴于共同受托人合同义务的共同性与不可分性,无论是一个还是数个受托人违反受托义务的,且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向所有受托人或其中一个要求赔偿,但无过错的受托人可以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向实施行为的受托人行使追偿权。如果不构成共同委托的,应根据各个受托人的过错大小、与委托人损失之间的关联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对委托人应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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