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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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对付“户口老赖”或有新举措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9日|分类:私人律师 |857人看过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明确: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转移,该住所内原登记户口未迁出,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将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告知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按规定迁出户口。经公安机关告知后,原户口登记人员未迁出户口的,公安机关可以凭有关材料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家庭户。

目前上海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一条更新为“甲方逾期30日未迁出户口的,甲方同意由公安部门(户籍管理部门)将户口迁至本人在沪产权房或本市社区公共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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