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明确: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转移,该住所内原登记户口未迁出,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将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告知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按规定迁出户口。经公安机关告知后,原户口登记人员未迁出户口的,公安机关可以凭有关材料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家庭户。
目前上海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一条更新为“甲方逾期30日未迁出户口的,甲方同意由公安部门(户籍管理部门)将户口迁至本人在沪产权房或本市社区公共户”。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明确: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转移,该住所内原登记户口未迁出,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将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告知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按规定迁出户口。经公安机关告知后,原户口登记人员未迁出户口的,公安机关可以凭有关材料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家庭户。
目前上海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一条更新为“甲方逾期30日未迁出户口的,甲方同意由公安部门(户籍管理部门)将户口迁至本人在沪产权房或本市社区公共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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