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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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意见汇总之十七(最高院民一庭)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7日|分类:抵押担保 |379人看过

本意见汇总摘录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4辑-总第66辑)中署名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有关房地产纠纷案件的意见,以方便广大同仁及房地产相关从业人员参考。


17、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履行


      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消灭抵押权的义务,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买受人同意并能够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应当协助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出卖人应当在抵押权消灭后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执笔人:左峰 陈旻)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5辑)第130-134页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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