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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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 :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意见汇总之(十五)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6日|分类:抵押担保 |504人看过

本意见汇总摘录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4辑-总第66辑)中署名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有关房地产纠纷案件的意见,以方便广大同仁及房地产相关从业人员参考。


15、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是否影响转让不动产合同的效力


      《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就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言,这里的转让,指的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结果,而不是原因。引起不动产变动的原因行为即合同的效力,不受抵押权人是否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影响。


(执笔人:杨永清)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2辑)第148-153页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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