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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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 :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意见汇总之(十二)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6日|分类:房产纠纷 |422人看过

本意见汇总摘录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4辑-总第66辑)中署名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有关房地产纠纷案件的意见,以方便广大同仁及房地产相关从业人员参考。


12、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出租人强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将房屋出租给善意第三人,原承租人不能请求继续履行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除审查当事人违约的事实外,还应该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我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如果当事人申请继续履行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当事人的请求。


(执笔人:仲伟珩)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9辑)第169-1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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