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卖方拒迁户口的行为,2018年2月28日,上海市房管局和上海市工商局联合发布《关于修改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条款的通知》(沪房市场〔2018〕21号),新网签版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018年3月1日版),新增了第十一条卖方户口强制迁出条款,该条款如下:
第十一条 甲方承诺自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的____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甲方未能及时迁出户口的,承担以下责任:
(一)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收款____‰的违约金,计算至户口实际迁出之日止,合同继续履行。
(二)甲方逾期超过30日未迁出户口的,甲方同意由公安部门(户籍管理部门)将该户口迁至本人在沪产权房或本市社区公共户。
根据该条款约定,在卖方逾期迁出户口超过30日时,买方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将卖方的户口强制迁出。
二手房交易中,为避免卖方拒迁户口,作为买方可以在合同中做类似约定。当然该条款由上海市房管局和上海市工商局联合发布出台,相信是两部门已会同上海市公安局达成一致;那么在西安类似该条款能否落地、奏效,取决于公安部门是否已有规范性文件对强迁户口的问题予以明确(如江苏省公安厅2016年11月出台的《常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转移,该住所内原登记户口未迁出,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将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公告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按规定迁出户口”;目前暂未检索到西安有相应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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