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出现购房人与房产商预先签订一份房屋认购书,购房人向房产商交付一定数量的定金,嗣后双方对房屋预售合同的条款不能协商一致,导致房产商不退还定金的情况。对此类情形,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实践中颇有争议。因此,有必要对定金的性质、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作一些探讨分析,以统一认识。
如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主合同条款并未在房屋认购书中约定,因而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故不适用定金罚则,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原额返还定金。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出现购房人与房产商预先签订一份房屋认购书,购房人向房产商交付一定数量的定金,嗣后双方对房屋预售合同的条款不能协商一致,导致房产商不退还定金的情况。对此类情形,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实践中颇有争议。因此,有必要对定金的性质、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作一些探讨分析,以统一认识。
如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主合同条款并未在房屋认购书中约定,因而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故不适用定金罚则,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原额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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