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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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由谁承担还款责任:裁判规则之一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948人看过

裁判规则

1.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实际借款人不作为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债务人,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另案处理——王某诉方某、方某妻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签订借款协议,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在偿还借款后,可向实际借款人追偿,双方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另案处理。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12月21日第7版


2.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借款人为诉讼当事人——王某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案例要旨: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向出借人出具借条、借据的人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其承担还款义务。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应当另案处理。

案号:(2013)厦民认字第14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陈国猛主编:《民间借贷:司法实践及法理重述》,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3月版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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