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均属于基于劳务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其特征存在重合之处,但仍可综合以下因素予以区分,即: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限定工作时间等;是否定期或定量给付劳动报酬;是否以接受劳务一方的名义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所提供的劳动是否为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若是,则一般应认定为雇佣;若否,则一般应认定为承揽。本案中,凌立要卸两车大理石,而找到唐恩明,唐恩明只是召集人,综合以上事实,参照前述雇佣与承揽的区分要件,应可认定凌立与王宗良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关系,原审法院认定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为雇佣关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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