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生与雍会兰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雍会兰和李坤辉系夫妻,二人在与徐建生沟通后又一同在涉案工地进行外墙粉刷,故二人系共同的接活一方。雍会兰和李坤辉的具体工作内容不是徐建生直接确定,而是由二人在工作中自主分工;徐建生对粉刷质量有要求,而后与二人约定粉刷外墙按每栋3500元给付报酬,且未约定具体的工作制度,甚至未约定具体的工期,二人的报酬系以交付工作成果即符合徐建生要求的粉刷好的外墙为前提;雍会兰虽称每栋确定3500元价格时系根据20工/日做完,每工160元即3200元,吃饭、喝水以15元计算即300元得出,但其也陈述无论是否20天完工均以该价格计算,即多于20天的风险也由其自行承担,因此该报酬确定的依据仍是涉案外墙粉刷工程完工交付所需要的双方认可的市场价格而非按劳务计发报酬。因此,原审认定雍会兰和李坤辉夫妻二人与徐建生系承揽关系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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