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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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观点:如何判断遗嘱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遗产份额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551人看过

如何判断遗嘱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遗产份额

判断遗嘱人所立遗嘱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属于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应当对遗嘱的实质内容进行分析。只要遗嘱人在处分遗产时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今后的生活作出了特别安排,即使形式上没有指定其继承遗产,亦不应当认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2辑(总第54辑),执笔人:韩玫,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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