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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春节遇上加班,这些劳动法问题需要知道

作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2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2次举报

一、加班是否需要取得员工同意?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安排加班是需要与员工协商的,因为加班需占用员工的休息时间,只有在员工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员工不同意,公司无权强行要求员工加班。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71条规定,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二、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员工加班?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如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上述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即使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也属违法行为。




三、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不经协商单方安排员工加班?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劳动法》第42条、《劳动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公司可以不经过协商,而直接决定延长工作时间: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健康安全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四、员工拒绝加班,用人单位能否处分或解雇?




如上所述,非特殊情况或紧急任务下公司安排加班,员工有权拒绝。




如果公司以员工拒绝加班为由给予处分或解雇属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五、今年春节加班,加班费如何计算?


(提示:本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作者为张恒律师)




1.2月16日(初一)、17(初二)、18日(初三)为春节假期,系法定节假日加班。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以上海为例,上海市目前最低工资标准为2300元/月,也就是说,当天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标准工时员工最低可得加班费:2300元/月÷21.75天/月×3天×300%=951.74元。其中21.75为法定计薪日。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其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其加班费。




那么,大家都知道法定节假日均为带薪休假,该300%的加班费是否包含本数“带薪”呢?




其实是不包含的,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言外之意,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劳动,员工实际可得到四倍工资。即员工最低可得工资:2300元/月÷21.75天×3天×400%=1268.96元。




2.2月15日、19日、20日、21日为休息日补休,未安排再次补休的应支付加班费。




因为2月11日、24日休息日正常上班,故4天放假中有2天系2月11日、24日的补休,这一点很好理解,那么,另外两天的假期从何而来?




根据2013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六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因为2月17日、18日属于法定节假日,也是休息日,故又增加了2天假期作为休息日补休。。




对于前述四天休息日加班,公司未安排再次补休的应该支付加班费。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按最低工资2300元/月计算,标准工时员工可得最低加班费为:2300元/月÷21.75天/月×4天×200%=845.98元。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加班,且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其本人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其加班费。




综上,若用人单位在放假期间安排标准工时员工正常工作,应支付最低加班费为:951.74元+ 845.98元=1797.72元;




应支付的最低工资数额为:1268.96+ 845.98元=2114.94元。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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