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劳动者下班后,回父母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呢?来看一篇2017年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某系合肥经开区某食品公司的员工,2017年6月20日,王某某下班后从公司直接回父母居住地途中,骑摩托车行驶至铭传路好运长安小区门口,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受伤,诊断为:胸部外伤,多发性肋骨骨折,腹部外伤,臀部外伤。
2017年7月18日,公司为王某某向区人事劳动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根据劳动合同、上下班考勤打卡记录、王某某父母的家庭住址证明、同事证言等证据,确定事发经过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王某某为工伤。
案件分析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职工在下班后返回父母居住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张某某打卡下班后前往其父母的居住地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此次交通事故的时间属于下班的合理时间范围内,地点亦位于公司至其父母居住地的合理路线范围内,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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