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张老汉立遗嘱指定所有财产由小女儿继承为何被法院判决部分无效?
案情:张老汉夫妇有一儿一女,儿女都已经成家并买了房子。剩下老两口居住在张老汉单位房改时买的两居室里。2000年老伴不幸去世,剩下张老汉一个人。好在儿女还算孝敬,时常来看望张老汉。2003年,张老汉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指定有儿子继承自己的房产。2006年,张老汉被检查出患有肺癌已经晚期,住院期间女儿无微不至的照顾,让张老汉心里很满意,打算给女儿写份遗嘱,但此时张老汉已经无法执笔,就由女儿请律师现场见证并制做了份代书遗嘱,指定房产由女儿一人继承。张老汉去世后,儿女各执一份遗嘱发生争执,诉讼到法院。
杨律师点评:1、房产系张老汉婚后分配并购买,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俩各占一半。
2、张老汉妻子去世时,由于没有立遗嘱,适用法定继承,张老汉和儿子、女儿均有继承权,一般等分的话,三人各得1/6房产。
3、张老汉的遗嘱对自己的4/6有效,由女儿继承,女儿应得5/6房产。
4、儿子应得1/6房产。
5、经评估房产价值90万,房产由女儿取得,支付儿子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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