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私人律师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土地登记后能否直接对登记结果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2月18日|分类:房产纠纷 |818人看过

提示:《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土地登记发证后己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因此土地登记发证后发生争议的,土地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可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也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登记行为。但是利害关系人向政府申请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政府将不予受理。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