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土地登记发证后己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因此土地登记发证后发生争议的,土地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可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也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登记行为。但是利害关系人向政府申请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政府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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