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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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了强制执行却迟迟无法执行怎么办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2月16日|分类:债权债务 |494人看过

1、如果说被执行人有担保人(纠纷担保人与执行担保人)的话,在被执行人无法履行偿还义务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追加担保人为共同被执行人。


2、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其他第三人可以代为履行的,执行申请人可以在将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随时申请执行,并且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法院无法执行有多种情况:找不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没有偿还能力等,因此,按法律规定,可以积极去查找被执行人的有没有其他财产,如果有的话,你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同时可以密切注意被执行人的行踪及财产情况,及时向法院执行庭提供,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但无论如何,只要案件没有执行到位,不要轻易接受执行庭关于执行中止,甚至执行终结的任何提议及文书。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民诉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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