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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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学区房未及时迁出户口,卖方构成违约被判赔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2月13日|分类:私人律师 |712人看过

买、卖双方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户口迁出及违约责任的,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出卖人未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将所出售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导致买受人户口未能迁入,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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