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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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二卖,已经办理房屋备案登记手续的在后买受人能否对抗在先买受人的合同履行请求权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2月12日|分类:房产纠纷 |740人看过

《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7条:预售商品房合同签订后,预购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预售方未经预购方同意,又就同一预售商品房与他人签订预售合同的,应认定后一个预售合同无效;如后一个合同的预购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认定后一个合同有效,但预售方给前一个合同的预购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2.《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25条:商品房的预售方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但投入一定的开发建设资金,进行了施工建设,预售商品房的,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认定预售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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