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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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查封物业不能售 即使签约也枉然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2月11日|分类:房产纠纷 |695人看过

案例回放


吴某看中了放盘于A中介公司的一处待售物业,与卖方张某及A中介公司签订了三方《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吴某向张某支付了购房定金和首期楼款共计48万元。在申请房屋产权过户时,吴某了解到该物业的一半产权在三方《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前已被法院查封,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此类物业过户手续。A中介公司表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卖方从未提及该物业一半产权被法院查封的事实,要求张某退回所收买方定金和首期楼款,终止此次交易。卖方称《房屋买卖合同》是买方自愿签订的,如其违约不购买该物业,他有权没收所收定金和首期楼款。


案例分析


本案例纠纷的是由“卖方隐瞒物业产权真实情况,出售被法院查封一半产权的物业,以合同是买方自愿签订为理由拒绝退还所收购房定金和楼款”引起的。


本案例中,张某出售的物业有一半被查封,属于存在条件限制且未排除的标的物,根据《合同法》规定,所签三方《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关于合同问题,本书第一章案例分析中有详细阐释)。因此,买方可依法主张权利,要求卖方退回所收购房定金和首期楼款。


购房者和中介公司务必注意:若不清楚卖方所售物业的真实产权情况,可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别书面约定“卖方保证对所售物业享有完整所有权并拥有全部的收益、处分权及向中介公司和买方提供之物业资料及相关情况属真实、合法”等类似条款,并进一步约定因为卖方所售物业产权原因导致买方利益受损、交易失败,要承担的责任。这样不仅可以很好地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而且也利于维护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秩序。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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