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一层业主拆墙改门、搭建台阶是否构成侵权
案情摘要
2004年李某购买了某小区3号楼1门102室,购买协议约定双方应当遵守国家及当地的规定对楼房进行管理和维修,装饰及改造。其后李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维修(装修)协议,约定李某应当遵守建设部《建筑物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及《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行管理办法》,违反规定李某承担全部责任,物业公司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李某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擅自侵占共有部位。协议明确承重结构包括外墙墙体、基础等为共有部位。李某2005年2月取得个体工商户执照,经营场所为其住宅地址。2005年7月李某将其住宅一间居室的窗户下面的墙拆除,改建为食品销售处的进出门,并且搭建了台阶。物业公司要求李某恢复原状,李某认为对于窗户以下多少米是共有部位不明确,而且获得了营业执照,不同意恢复。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侵犯了住宅共有部位,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有权要求李某恢复原状。判决恢复原状。双方未上诉。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依照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中对住宅共有部位和自用部位的界定,李某擅自拆窗改门、搭建台阶的行为侵占了住宅的共有部位,超出了正当行使权利的界限,妨碍了物业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属于侵权行为。依照法律及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有权要求李某拆除搭建的台阶、恢复原状。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物业公司的诉讼主张,对李某的侵权行为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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