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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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所遗留的私房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的法律障碍,已经或即将消除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6日|分类:房产纠纷 |2820人看过

一、法院为何对历史遗留落实私房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杨某要求撤销涉案房产证第XXX号房屋产权登记,属于因落实私房政策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法院对此不予立案。


二、因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房产纠纷,如何救济?


因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房产纠纷,我国法院目前不直接受理和审查。故有此类问题当事人一般会通过向政府信访、申请,争取进入行政审查、行政复议阶段,从而再诉讼解决。但对以前的错案,如有新证据,也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提示:虽然,我国法院目前仍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因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房产纠纷,不直接受理和审查。但,2014年11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发布的两份司法指引文件,关于立案工作中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第一条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不得附加其他起诉条件。换言之,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导致历史所遗留的私房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的法律障碍,事实上已经或即将消除。

注:本文系转载,作者张涛律师,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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