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话题一直是家家户户都非常关心和敏感的,房屋关乎到家庭生活中的稳定和幸福。因此,每当开发商发出售房屋宣传和要约邀请时,大家都匆促的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来抢购房屋。
由于购房者的刺激消费需求,来不及审查认购协议书的内容是否能保障自己的权利而签订合同,最后自己的购房目的不能实现,房款也一直拿不回来,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就成为购房者非常关心的问题。
本文以2016年长春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为依据,对预约合同的数量进行统计。
同时,我们选取预约合同案例,进行分析。
律师分析:认购协议书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形式,从其订立目的、约定的内容来看,是为将来双方订立确定的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的书面承诺,其性质为预约合同,只是双方当事人承诺在约定期限内订立具有确定性的合同,而非正式的商品房预售行为,作为法定商品房预售行为强制性前提条件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应对出卖人订立预约合同的行为干预禁止,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前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书》为有效。
但是由于购房目的不能实现,法院判决解除《内部认购协议书》,保护购房人要求返还房款,支付逾期贷款利息的诉请。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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