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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房子该怎么办

作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9次举报

离婚时可以直接平分经济适用房吗?

   周先生和崔女士是一对普通夫妻,生活条件一般,于是申请了某地的经济适用房。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房子,购房价格为50万元,因为申请人是周先生,所以就登记在他的名下。两人后来因为感情不和离婚,但是对于该套经济适用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周先生认为,该房屋还不能进行上市交易,不能进行分割;而崔女士认为,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一人一半。现在问题来了,经济适用房是否可以直接进行平分?是否可以按照购房价格进行平分?



法官说法

    经济适用房指的是已经被列入国家计划,由当地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属于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极低的价格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房屋,既是带有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又是一种解决低收人人群住房问题的有效手段。但其本质仍属于夫妻共同在婚后购买的房屋,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保障性住房带有很强的政策属性,其上市转让时,土地出让金的交纳采取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的政策。老房按成交价的10%收取土地出让金,新房按市场价与购买价的差额70%收取。而且还有例外情形,如北京34项重点工程的被拆迁户,再次上市销售经适房,只要房屋产权证满5年、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签订“购买经适房合同”的日期即使过了新老办法的分界点,仍执行老办法,享受“上市成交价10%”的待遇。

   该案审理过程中,经女方申请,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上述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房产价值200万元,在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但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款,实际补交的土地收益款以交接时的价格为准,此次估价结果未扣除此费用。”该房屋房产证登记时间为2012年3月15日.当时尚不具备满五年上市交易的时限要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房屋系双方共同财产,评估结论中指明房屋出售价格应当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款,而估价结果未扣除此费用,所以法院确定房屋交易价值时应对此予以扣除。根据查明的事实,诉争房屋归男方所有为宜,由其给付女方折价款,具体数额综合房屋属性、居住价值、新购房成本等因素依法酌定,最终确定男方给付女方折价款57万元。本案中,法官考虑双方对房屋的各自贡献、过错,房屋的面积、市场价的差额等因素,最后将房屋判归周先生,酌情以扣除土地收益款后评估价的60%计算出折价款给崔女士。

     由此可以看出,“经适房”作为婚后共同财产仍可进行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但其折算方式不能单纯的以购买价格或者市场价格来进行评估后的直接分割。

   今天的话题就聊到这,除了我说的这些方面,还有很多我没有谈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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