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协议书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形式,从其订立目的、约定的内容来看,是为将来双方订立确定的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的书面承诺,其性质为预约合同,只是双方当事人承诺在约定期限内订立具有确定性的合同,而非正式的商品房预售行为,作为法定商品房预售行为强制性前提条件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应对出卖人订立预约合同的行为干预禁止,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前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书》为有效。
但是由于购房目的不能实现,法院判决解除《内部认购协议书》,保护购房人要求返还房款,支付逾期贷款利息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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