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老房子动拆迁中,无论是公房的动迁还是私房的动迁,基本上房子的权利人(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同住人或建房申请人等)都是众多的。
在权利人众多的情况下,总会出现一种现象:部分权利人选择A动迁补偿方案,部分权利人选择B动迁补偿方案,或者部分权利人愿意签约,部分权利人认为补偿不合法不合理不愿意签约,或者权利人内部对动迁利益分割不均匀达不成一致意见不愿意签,那么遇到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呢?
部分权利人签订的动迁协议有效吗?是要全部的权利人都签字动迁协议才有效吗?只有部分权利人签约动迁协议是否生效?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区分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今天我们就先来讲讲公房的签约主体问题。
【公房的签约主体】
公房的承租人一般就一个人,同住人或者准确的来说户口在房子中的人有多人,可能几个人,甚至几十个人,所以不可能全部的人都签约。实践中,动迁公司为了促进签约的顺利,也不会让全部的权利人都来签约,因此只要承租人签字即可。但是,如果承租人过世了怎么办?
【真实案例】
这样的情况,郭韧律师团队还真遇到过真实的案例。前段时间有一个咨询者和我们讲述了他们家动迁的曲折故事,张先生表述:
2015年6月,我居住的静安区**路22号房屋所属地块被纳入拆迁征收范围内,当时房屋的承租人是我的外婆(已经在2010年过世),我是房子的同住人。
这个房子实际上这么多年也一直是我一个人在实际居住,房子里包括我在内有15个户口,都是我外婆的亲戚,2015年房子要动迁,必须要确定一个签约代表,因为只有我符合签约主体的条件,于是出租人赶紧走变更程序将承租人由我外婆变更为我,由我来签订动迁协议。
动迁协议签订的时候,动迁组问我们这一户是选择“数砖头”(按公房的面积)还是选择“数人头”(按公房里的户口人数),因为我们这个公房中户口比较多,所以动迁组说“数人头”分到的要比“数砖头”分到的多,但是“数人头”我只能分到非常郊区的房子,“数砖头”我可以分到市区的房子。
于是我就签了一份《放弃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承诺书》,然后签订了“数砖头”的动迁协议,我拿到了一套市区的动迁房。但是那些户口在房子里面的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起诉了我,要求法院确认我签订的动迁协议无效,说我损害了他们的利益。
最后法院在2016年也判决下来了,判决书上说依据沪房管征[2014]24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的内容,我和动迁公司签订的这份动迁协议程序违法侵害了其他共有人的权益,判决我签订的这份动迁协议无效。
客户
郭律师您说我签订的这份协议它到底有有效还是无效?我是否可以对这份判决书进行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郭韧律师
郭律师回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由此来看,您和动迁公司签订的这份动迁协议,可能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因为如果按照“数人头”的方式,明明可以分到更大的“蛋糕”,而您选择放弃,选择了更小的“蛋糕”,这个会让人认为你存在损害他人利益的主观恶意。当然,是否真的是主观恶意要从多个方面考察,比如,如果你选择大蛋糕你本身利益会受到很大影响,你是实际住在房子里的人,其他人是否是同住人还是只是空挂户口?这些情形需要法院进行充分事实调查后才能最终认定的。
因此,对该判决的内容,如果您不服,在收到判决书后的15日内可以提起上诉,如果错过时间没有上诉,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的6个月之内提起再审申请。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