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鲁先生与齐女士原是同事关系,齐女士2002年以成本价购买了一套单位的房屋,并取得了房屋产权证。鲁先生于2005年购买了齐女士这套房屋,当时双方对于该套房屋性质均不清楚。
2005年8月,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齐女士将该套房屋以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鲁先生,并约定房屋过户手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鲁先生承担,齐女士只负责过户中所需的手续,不再承担任何费用。合同签订后,鲁先生依约支付了购房款,齐女士亦向鲁先生交付了房屋钥匙及产权证,鲁先生一直居住该房屋至今,当双方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011年,鲁先生要求齐女士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双方在办理过户的过程中才知道该房屋性质属于央产房,房屋面积为85平方米,超出了齐女士以成本价购买央产房指定的房屋面积。因为根据国家规定,齐女士可以以成本价购买的房屋面积为60平方米。齐女士所在单位及有关房屋交易管理部门明确表示,若该房屋想上市交易,需要齐女士补齐25平方米面积的超标款,双方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对于超标款项的支付,齐女士认为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房屋过户手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鲁先生承担,齐女士只负责过户中所需的手续,不再承担任何费用,因而其不必再承担此费用。鲁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一般情况下,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有些时候,也会发生房产证上的产权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下。
家住本市市区的王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王女士的父母在本市市区有一套售后公房,产权登记在王女士父亲一人名下。王女士母亲去世后,父亲续弦,房屋由父亲和再婚妻子共同居住。前不久,王女士的父亲因病去世。父亲落葬后,王女士便与继母商量分割这套房屋。王女士认为,房屋是自己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母亲与父亲各享有一半的产权,对于父亲享有的产权份额,同意与继母共同继承分割。继母却说,这套房子已经成为她与王女士父亲的夫妻共同财产了,她除了享有一半产权外,还可以继承王女士父亲名下的一半财产。听到这话,王女士傻眼了,立刻委托律师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的产权人状况。一查才发现,这套房子在前几年办理了变更登记,产权人从王女士的父亲一人变更为王女士父亲和继母两个人。这套房子,明明是自己父母的共同财产,怎么变成父亲和继母的共同房产了呢?王女士百思不得其解。
该套房屋是王女士父母的共同房产,按照均等原则分割,王女士母亲享有1/2产权。王女士母亲去世后,王女士及其父亲各继承1/4产权。加上王女士父亲原有的1/2产权,王女士父亲总共享有该房屋3/4产权。王女士父亲去世后,该3/4房产由王女士、王女士继母各半继承,由此,王女士总共可获得该房屋5/8产权,王女士继母享有3/8产权。可如果按照产权登记的内容计算,王女士只能获得该房屋1/4产权,王女士的继母却享有3/4产权。如此一来,王女士在房产中的利益将大大减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女士立即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在房屋中的产权份额。
上述案例,便是典型的产证登记与实际权利人不符的情形。虽然王女士的名字没有出现在产证上,但王女士因继承了母亲的产权份额而成为该房的真正权利人。对于此类关于物权归属的争议,当事人应尽快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以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本文系转载,作者方燕律师,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