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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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都有哪些风险?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9日|分类:房产纠纷 |1245人看过

房屋租赁市场一直以来非常活跃,地段好的房子经常一房难求,但无论普通住宅还是门市房,在租赁过程中稍有疏忽往往会引来诸多麻烦甚至摊上官司。因此,大家一定要提前防范风险。

风险一:一房数租的风险


我国司法解释对“一房数租”情形的处理原则有明确规定,即在数份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按照如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通过强占、欺骗等非法手段占有租赁房屋的,不在此列;

(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虽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可享受优先履约权;

(3)合同成立在先的,即合同成立时间在先,判断标准是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更严格地说,是当事人中最后签字盖章的时间。

那么在“一房数租”时,未得到履行的有效合同的承租人该如何维权,根据法律规定您可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可向出租人主张赔偿损失。

风险二:承租人转租风险


根据合同法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承租人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由此可能导致对次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承租人想要转租房屋时需谨慎,要和出租人有书面约定或得到书面认可,否则一旦出租人对转租不予认可则承租人将承担不利后果。

律师说法


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即如果双方租赁关系被法律推定为不定期租赁,则任何一方都有权随时提出解除租赁关系,如果另一方要求继续履约,往往会产生争议甚至引发诉讼,因此假如您只是口头约定租期多久租金多少,没有白纸黑字的租赁合同,一旦出现纠纷到了诉讼环节都是空口无凭。

因此,建议您在租赁房屋时一定要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出租人与承租人基本信息、房屋的坐落地、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物业费水电费的支付方式、房屋维修等条款。

注:本文系转载,作者翟敏律师,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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