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交易惯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义务在于卖方。当卖方以中介公司未及时办理加急房本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擅自提高房屋价款,但是购房时签订的系列合同中均未明确约定中介公司对此作出过承诺,卖方亦不能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此项,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如何避免中介机构“加而不急”?
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越来越普遍,有的中介机构也会推出“快证费”业务,给客户打“包票”,只要交纳了几千块的 “快证费”,就能提前拿到房产证。这是二手房交易中的一种“潜规则”,一旦发生纠纷,如果手中没有足够证据,客户很难维权。而且从管理部门的情况来看,由于房产中介公司的一些收费属于市场行为,由市场自主调节,暂不纳入管理范畴。
在此情况下,对于购房者来说,对于任何准备支付的费用,都需要索要并留存一定的凭证,最好是发票,而且应该在上面清楚地标注费用的名称以及用途。同时,在支付费用的同时,也要避免中介机构“加而不急”,通俗点说,就是对方收了钱却不办事。要避免这种情况,就应该签订详细的合同,将费用及具体服务用文字的方式固化下来,并将违约责任规定好,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注:本文系转载,作者张涛律师,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