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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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代收代管房款 中介违规担责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2日|分类:抵押担保 |1144人看过

案情回放

向某通过某中介公司与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86万元购买其位于白云区的某物业。由于签订合同时,程某不在现场,中介公司经纪人李某要求向某先单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由中介公司保管,待程某回来再补签名。由经纪人李某代程某收取了定金5万元,开具了代收定金的收款收据及收取了2.9万元中介服务费。


其后,程某回来后发现中介公司将其出售价173万元的房屋以186万出售了。为此程某与中介公司沟通,中介公司回复愿意将卖高部份的房价与其对半分成。程某表示不同意追认合同,主张其未签名合同不生效为由,拒绝履行合同约定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为此,向某到我会进行投诉,经我会调查,中介公司承认合同为李某代签,因为得不到程某追认,最终中介公司退还5万元定金及2.9万元中介费,赔偿向某3万元,协助买卖双方解除合同。




案件分析

案件中,经纪人在未有得到合法授权下代业主收取定金是违规行为,已违反《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得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根据第五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中介公司经纪人李某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被追认,由此造成合同当事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


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提醒消费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买房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最好是买卖双方能够当面签名。现实中有很多的中介从业人员会故意让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不见面,隐瞒卖家的实际出卖价格和买家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俗称“吃差价”)


2

建议卖买双方不要委托中介全权处理房屋相关的签字活动,买卖双方应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直接对接,向卖家支付定金,并由卖家出具定金收据。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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