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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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如何处理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1日|分类:抵押担保 |1051人看过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一般情况下,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有些时候,也会发生房产证上的产权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下。

 家住上海市区的王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王女士的父母在本市市区有一套售后公房,产权登记在王女士父亲一人名下。王女士母亲去世后,父亲续弦,房屋由父亲和再婚妻子共同居住。前不久,王女士的父亲因病去世。父亲落葬后,王女士便与继母商量分割这套房屋。王女士认为,房屋是自己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母亲与父亲各享有一半的产权,对于父亲享有的产权份额,同意与继母共同继承分割。继母却说,这套房子已经成为她与王女士父亲的夫妻共同财产了,她除了享有一半产权外,还可以继承王女士父亲名下的一半财产。听到这话,王女士傻眼了,立刻委托律师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的产权人状况。一查才发现,这套房子在前几年办理了变更登记,产权人从王女士的父亲一人变更为王女士父亲和继母两个人。这套房子,明明是自己父母的共同财产,怎么变成父亲和继母的共同房产了呢?王女士百思不得其解。

 该套房屋是王女士父母的共同房产,按照均等原则分割,王女士母亲享有1/2产权。王女士母亲去世后,王女士及其父亲各继承1/4产权。加上王女士父亲原有的1/2产权,王女士父亲总共享有该房屋3/4产权。王女士父亲去世后,该3/4房产由王女士、王女士继母各半继承,由此,王女士总共可获得该房屋5/8产权,王女士继母享有3/8产权。可如果按照产权登记的内容计算,王女士只能获得该房屋1/4产权,王女士的继母却享有3/4产权。如此一来,王女士在房产中的利益将大大减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女士立即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在房屋中的产权份额。

 上述案例,便是典型的产证登记与实际权利人不符的情形。虽然王女士的名字没有出现在产证上,但王女士因继承了母亲的产权份额而成为该房的真正权利人。对于此类关于物权归属的争议,当事人应尽快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以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本文系转载,作者方燕律师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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