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合同后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非违约方还能否请求支付违约金,审判实践中尚存在分歧。本案的判决引起我们的深思,对此问题我们分析如下:
首先,最高法院指导意见肯定了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条文内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进行处理。
其次,司法解释亦肯定了买卖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最后,从最高法院判例角度,检索到的14个判例(含公报判例)均支持合同解除后守约方可以根据违约金条款主张违约金。
综上,解除合同后违约金条款仍然有效,守约方可以根据违约金条款主张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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