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原则
当前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在加速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以及打破居住区域界限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妥善解决此类矛盾纠纷,我们认为应当把握以下原则。
1.统筹公法强制和私法自治。妥善处理好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寻求公法强制和私法自治的平衡。当前,我国城乡二元体制尚未完全打破,现行法律、政策仍然限制集体土地、农村房屋的流转,对违法开发建设所引起的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应当否认其合同效力;而对符合新农村整体建设规划,未根本触犯国家土地政策类纠纷,应当适度考虑个体利益,以妥善平衡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
2.适当综合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倡导诚信守法的价值观念。充分考量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的影响,全面理清买卖双方各自的责任大小,权衡出卖人因土地房屋升值、拆迁补偿等所获取的利益与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房屋原值之间的差额损失,另外,对于买受人已对房屋进行装修、扩建、翻建的,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合理补偿。通过民事审判在全社会范围内倡导诚信守法的良好风尚。
3.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司法裁判要遵守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以有利于妥善解决现有纠纷、有利于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为指导。要充分考虑矛盾纠纷的复杂性、特殊性,避免机械适用法律,以矫正法律适用中可能带来的利益失衡问题,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对于由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农村房屋买卖行为,应在尊重历史、立足现实、坚持立法宗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历史因素,兼顾现有房屋居住使用及是否新建、翻建的实际情况,认真权衡当事人、集体、社会等各方的利益。
注:本文系转载,作者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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