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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基本情况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4日|分类:房产纠纷 |385人看过

近年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安徽省受理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总量较小,其数量并未随着近年来民事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呈快速上升趋势,在部分年份甚至有所回落。这与农村居民传统上比较厌诉和各级法院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慎受理是分不开的。

(一)以买受人身份为标准,可以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分为三类:一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二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售农村房屋;三是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居民房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类型多样,但分布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出售房屋的情形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相对较少。

(二)以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发生原因为标准,农村房屋买卖纠纷产生相当一部分原因系拆迁导致房屋利益上涨,原出卖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返还已交付的农村房屋。由于法律对农村房屋的流通存在诸多限制,过多地支持违约者主动性诉请导致社会存在严重的“诚信危机”。

(三)正是因为人民法院受理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相当一部分起因于一方主动违约诉请,而且恶意者往往还能找出一定的法律依据,法官便如同钟摆般不停地在法律、情理之间徘徊。为实现案结事了人和,避免法律判决与社会倡导的诚信价值相悖,法官往往花大量精力作此类案件当事人的息诉罢访工作,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甚至动员当事人的亲属、居委会成员等共同劝导当事人“邻里乡亲,以和为贵”。因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裁判结果往往以调解、撤诉、裁定驳回为主;而在以判决结案的情况中,案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比例较高。

注:本文系转载,作者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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